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6民辖终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家乐蜜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上浦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小娟,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上诉人浙江家乐蜜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周小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4民初4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浙江家乐蜜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适用一般合同管辖原则,而非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本案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杭州市××××号,因此本案应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诉请,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绍兴市××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方 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