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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上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家乐蜜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民初5963号 原告:***,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上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上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64649M。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家乐蜜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浦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579341073G。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上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家乐蜜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上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家乐蜜园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上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家乐蜜园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薛 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