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3249号
原告:陕西昌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陕西昌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陕西昌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昌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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