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1202执12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威森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伟创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威森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伟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钢
审判员*如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顾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