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64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德普新源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街13号信息大厦14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德普新源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林,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北京德普新源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德普新源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1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清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