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特54号
申请人:北京德普新源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街13号信息大厦14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娟,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丽娟,女,1982年4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德普新源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普新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丽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德普新源公司称:撤销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作出的京平劳人仲字[2021]第2754号裁决。事实和理由:一、张丽娟于2021年9月23日申请仲裁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其要求德普新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基础事实不存在,2021年10月12日,因张丽娟拒绝履行职责,未履行劳动者应尽义务,违反劳动纪律,单方无故申请仲裁等原因,德普新源公司被迫与张丽娟解除劳动关系。二、德普新源公司已经安排张丽娟休年假,故无需支付张丽娟未休年休假工资,***裁委裁决德普新源公司支付张丽娟未休年休假工资错误。
经审查查明:2021年11月30日,***裁委作出京平劳人仲字[2021]第2754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德普新源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张丽娟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期间三天的未休带薪年假工资五千二百三十四元七角六分;二、驳回张丽娟的其他仲裁请求。
张丽娟因不服本案所涉裁决书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已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案号(2021)京0117民初8539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张丽娟已就案涉裁决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院依法对德普新源公司的申请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德普新源生态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德普新源生态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 坤
审 判 员 **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