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3844号
原告:新疆瑞驰胜达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298号领世华府写字楼90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方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D座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瑞驰胜达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方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