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辖终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聚***都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上诉人安徽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民初22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以“***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