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辖终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聚***都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上诉人安徽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民初22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以“***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