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2270号
原告:**,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0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