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22执75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窑口镇窑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69573765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聚***都市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8724492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9月9日,被执行人安徽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9)皖0422执7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周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