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1270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父子关系),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聚***都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安徽梓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40元,减半收取4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牛 蕾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