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执893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哥尔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常熟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常熟市。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哥尔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23民初617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623执8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崴
审判员 曹 锐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