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哥尔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哥尔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常熟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执893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哥尔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常熟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常熟市。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哥尔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23民初617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623执8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崴 审判员 曹 锐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