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925执100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鑫泰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鲁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冀0925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鑫泰重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锡鲁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案款23591.64元,本案诉讼费193元、执行费253元被执行人已经交纳。
本院认为,本院(2020)冀0925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无锡鲁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河北鑫泰重工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冀0925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