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兰人工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深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执1752号 申请执行人:深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369号1001**(实际楼层9楼)。 法定代表人:***,其他。 被执行人:上海彬兴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 法定代表人:**,其他。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 原告原审原告名称与被告原审被告名称仲裁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作出的原审案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人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申请执行标的元及相应的罚息、**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7291.93元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写明已控制的财产以及无法处置的原因)。此外,本院依法(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或被执行人查无下落,执行时限已超过三个月)。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1执175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