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兰人工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深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明略智慧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515号 原告:深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369号1001**(实际楼层9楼)。 被告:北京明略智慧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3179房间。 原告深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明略智慧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同意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