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823号
原告:***,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道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293号2幢742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369号1001**(实际楼层9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上海深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3楼112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道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深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深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