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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广合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4805号 原告:上海同广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同广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同广合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邓 鑫 人民陪审员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叶 菁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程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