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5民初6429号
原告:***,女,1966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县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旭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开发区近湖工业园纬一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盐城旭东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