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旭东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旭东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5民初6429号 原告:***,女,1966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县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旭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开发区近湖工业园纬一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盐城旭东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