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民终7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金叶莘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19 层 11902 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向心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 5 号 B 区 B 座 301 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金叶莘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金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向心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向心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4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 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西金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郑州向心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金叶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河南师范大学无线网络建设综合项目网络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设备采购合同》)、《河南师范大学无线网络建设综合项目综合布线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布线采购合同》)两份合同违约金计算部分(一审判决暂计至2019年5月15日,违约金共计:821840.13元);2.改判《设备采购合同》、《布线采购合同》两份合同违约金,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郑州向心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其公司与郑州向心力公司所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河布线采购合同》两份合同中约定其公司需按日3‰向郑州向心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折算成年利率高达109.5%。郑州向心力公司起诉时按照民间借贷的上限年利率24%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其公司一审中提出郑州向心力公司诉请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14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之规定,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人民法院应查明因其公司违约给郑州向心力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基础上,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本案郑州向心力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其公司的迟延付款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一审法院未按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和郑州向心力公司的实际损失金额确定违约金,按照民间借贷利率24%上限标准确定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本案《设备采购合同》《布线采购合同》的违约金应根据郑州向心力公司的实际损失,以不高于郑州向心力公司实际损失的1.3倍为限。
郑州向心力公司答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的拖欠款项本金金额正确,陕西金叶公司仅就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的《设备采购合同》、《布线采购合同》两份合同违约金计算部分提起上诉,故本案二审双方系对上述两份合同违约金计算部分发生争议和分歧。陕西金叶公司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项目施工合同》《专业技术服务合同》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无异议,应当予以认定。2.陕西金叶公司对拖欠的本金金额认可,但长期拖欠款项给其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向其公司支付违约金。陕西金叶公司并未就所主张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进行举证,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一审判决综合考量了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双方过错、预期利益等因素,对双方之间不同的合同适用了不同的违约金计算标准,陕西金叶公司所称一审法院不考察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是错误的。因陕西金叶公司长期无故拖欠款项,致使其公司不能按时向投资人返还款项,进而导致其公司实际融资成本远高于年利率24%。但根据相关规定,法律保护的其公司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利息的年利率最高不超过24%,故其公司实际损失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不可能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陕西金叶公司认为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不合理。一审判决根据实际情况将本案《设备采购合同》和《布线采购合同》与其他合同区别开来,将违约金调整为按照以未付款项为基数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正确,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陕西金叶公司2019年3月29日签订的《付款计划协议》,承诺陕西金叶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清偿完达到付款条件的全部款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58万元;如果陕西金叶公司最迟于2019年9月30日前未按照上述付款计划付清上述全部款项本息的,陕西金叶公司需以截至2019年9月30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根据该承诺,陕西金叶公司就本案及双方其他四案涉案工程全部拖欠款项应支付的违约金截至2019年9月30日为158万元,2019年9月30日以后需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向其公司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标准经陕西金叶公司认真核算并自愿承担,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陕西金叶公司上诉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LPR利率进行计算,违背其自身作出的承诺。故陕西金叶公司已就其违约行为承诺了158万元违约金及每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一审法院在此基础上调整违约金标准并无不当。
郑州向心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陕西金叶公司支付郑州向心力公司货款2040931.18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5月15日为7939530.20元,2019年5月15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同标准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陕西金叶公司承担。2019年11月4日,郑州向心力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本案保险费17965元由陕西金叶公司承担,其他诉讼请求保持不变。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7年郑州向心力公司(乙方)与陕西金叶公司(甲方)就“陕西金叶莘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无线网络建设综合工程-A标段”签订了《河南师范大学无线网络建设综合项目网络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合同范围为陕西金叶公司2017年无线网络建设综合工程-A标段的无线网络系统设备采购,合同金额为13451409.00元,交货时间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日历天,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完毕,并在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30%;所有主材设备到场并验收合格,收到乙方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30%;项目实施完毕,且整体系统测试达到技术要求后,乙方需向甲方出具所有A标段设备相关厂家的质保函,甲方收到厂家质保函,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并结算审计后,预留合同金额10%作为质保金,并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结算款的90%;质保期满1年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质保金。甲方逾期支付设备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3‰的违约金。2017年8月17日,陕西金叶公司向郑州向心力公司出具《设备到货现场验收单》,验收日期为2017年8月17日,验收设备为《设备采购合同》附表中载明的设备。2017年9月10日,陕西金叶公司就《设备采购合同》向郑州向心力公司出具《验收报告》,报告载明:经试运行,设备运行正常,经陕西金叶公司对整个系统的认真评定与验收,系统运行良好,认为承建本次工程的郑州向心力公司已经基本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其中包括整个网络设备供货及安装调试,性能已达到预期设计的效果,满足了用户的要求,使整个系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郑州向心力公司就《设备采购合同》分别于2017年11月24日开具发票2060192.00元,于2017年12月8日开具发票10266217.00元,于2019年3月7日开具发票1125000.00元,陕西金叶公司就该合同分别于2017年11月27日支付款项1560192.00元,于2017年11月28日支付款项500000.00元,于2017年12月13日3000000.00,于2017年12月26日支付款项3000000.00元,于2018年3月29日支付款项500000.00元,于2018年4月18日支付款项1000000.00元,于2018年8月30日支付款项500000.00元,于2018年9月14日支付款项2000000.00元。2017年12月26日,郑州向心力公司(乙方)与陕西金叶公司(甲方)就“陕西金叶莘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无线网络建设综合工程-B标段”签订了《河南师范大学无线网络建设综合项目综合布线采购合同》,约定合同范围为陕西金叶公司2017年无线网络建设综合工程-B标段的无线网络系统综合布线材料采购,合同金额为3699700.00元,交货时间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日历天,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完毕,并在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30%;所有主材设备到场并验收合格,收到乙方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30%;项目实施完毕,且整体系统测试达到技术要求后,乙方需向甲方出具所有B标段设备相关厂家的质保函,甲方收到厂家质保函,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并结算审计后,预留合同金额10%作为质保金,并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结算款的90%;质保期满1年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质保金。甲方逾期支付设备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3‰的违约金。2017年8月17日,陕西金叶公司向郑州向心力公司出具《设备到货现场验收单》,验收日期为2017年8月17日,验收设备为《布线采购合同》附表中载明的设备。2017年9月10日,陕西金叶公司就《布线采购合同》向郑州向心力公司出具《验收报告》,报告载明:经试运行,设备运行正常,经陕西金叶公司对整个系统的认真评定与验收,系统运行良好,认为承建本次工程的郑州向心力公司已经基本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其中包括综合布线采购及安装技术服务,性能已达到预期设计的效果,满足了用户的要求,使整个系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郑州向心力公司就《布线采购合同》分别于2018年1月15日开具发票1297600.00元,于2018年5月23日开具发票940000.00元,于2018年9月20日开具发票1112332.00元,于2019年3月7日开具发票349768.00元,陕西金叶公司就该合同分别于2018年1月22日支付款项1109910.00元,2018年5月29日支付款项72220.00元,于2018年6月6日支付款项250000.00元,于2018年6月27日支付款项100000.00元,于2018年7月12日支付款项500000.00元,于2018年9月27日支付款项1123967.48元,于2019年3月29日支付款项43602.52元。2017年12月26日,郑州向心力公司(乙方)与陕西金叶公司(甲方)就“陕西金叶莘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无线网络建设综合工程-B标段”签订了《河南师范大学无线网络建设综合项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河南师范大学无线校园建设项目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按图纸及招标要求范围内所有的信息智能化工程,包括施工所使用的各种工具及辅助机具,设备及材料二次转运;各系统的安装与调试(专业调试除外);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图编制(提供改动后的清晰路由);配合甲方相关人员对系统使用人员进行培训说明(路由、安装等与乙方施工内容相关部分)工程质量保修等的所有内容,合同总价为1232000.1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3日内由乙方提出预付款支时申请,甲方予以支付合同总价的30%;所有主材设备到场、经公司技术总监核定工程实施过半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60%;项目实施完毕,且整体系统测试达到技术要求后,预留合同金额10%作为质保金,审计结算后,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工程竣工结算时,甲方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内,按工程结算总价款的10%作为预留工程保修金,质保期为1年,从验收合格之日(以验收单签字验收日期为准)起计算,质保期满后3日内无息返还。郑州向心力公司就《项目施工合同》于2018年1月15日开具发票1232000.10元,陕西金叶公司就该合同分别于2018年1月22日支付款项369600.03元,于2018年9月27日支付款项426889.97元,于2019年3月29日支付款项435510.10元。郑州向心力公司(乙方)与陕西金叶公司(甲方)还就“河南师范大学无线网络建设综合项目专业技术服务”签订了《河南师范大学无线网络建设综合项目专业技术服务合同》,约定项目承包范围为各系统的专业网络设备调试;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资料编制;配合甲方相关人员对系统使用人员进行培训说明:网络设备运维保修等的所有内容。合同价款为1497141.83元,付款方式为甲乙双方协议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甲方财务认可的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支付项目合同价款30%作为预付款;本合同依据项目竣工后经校方最终验收合格,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甲方财务认可的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0%款项;余下10%尾款作为本项目质保金,本项目质保期为12个月,维保满12个月,甲方收到质保金等额发票审核完成后7日内,支付给乙方尾款,甲方应按期向乙方支付项目款,如因甲方自身原因超过规定时间,每延期一天,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0.1‰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总额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2017年9月10日,陕西金叶公司就《专业技术服务合同》向郑州向心力公司出具《验收报告》,报告载明:经试运行,设备运行正常,经陕西金叶公司对整个系统的认真评定与验收,系统运行良好,认为承建本次工程的郑州向心力公司已经基本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其中包括整个网络专业技术服务,性能已达到预期设计的效果,满足了用户的要求,使整个系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郑州向心力公司就《专业技术服务合同》于2017年11月24日开具发票1497141.83元,陕西金叶公司就该合同分别于2017年11月27日支付款项898,285.10元,于2018年9月27日支付款项449142.55元。庭审过程中,郑州向心力公司提供了《付款计划协议》一份,协议载明,《设备采购合同》未付金额为1391217.00元,《布线采购合同》未付金额为543602.52元,《项目施工合同》未付金额为435510.10元,《专业技术服务合同》未付金额为149714.18元,且上述四份合同付款条件未达到的金额均为0元,协议尾部由陕西金叶公司单方加盖公章,签署日期为2019年3月29日,郑州向心力公司未加盖公章。另外,陕西金叶公司在庭审中辩称2018年1月10日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向原告支付450000元,系支付河南师范大学无线网络建设综合项目网络设备采购合同中的款项。所提供的银行付款凭证摘要栏显示,该笔付款用途为“货款”。经郑州向心力公司、陕西金叶公司双方在庭审中核对后,该笔付款450000元应属郑州向心力公司、陕西金叶公司双方签订的《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无限校园网建设及运营服务项目**营业厅合作协议》中,陕西金叶公司应支付900000元合同款项中的其中一笔。而且,此后陕西金叶公司在2019年3月29日出具的《付款计划协议》中确认了河南师范大学无线网络建设综合项目网络设备采购合同的合同总价款、回款金额、未回款金额,并结合本案双方提供的证据,故陕西金叶公司此项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另查明,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郑州向心力公司的委托向陕西金叶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陕西金叶公司支付《付款计划协议》中已确认的应付未付款项,并要求陕西金叶公司按照双方不同合同当中分别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陕西金叶公司已收到该律师函;郑州向心力公司提供了《质保函》的影印件,并称原件已交付陕西金叶公司,但未提供交付《质保函》的相关证据,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陕西金叶公司在《付款计划协议》中对上述四份合同付款条件未达到的金额均为0元予以认可这一事实,一审法院对郑州向心力公司交付《质保函》予以认定;郑州向心力公司提供其为上述4份合同开具的发票,陕西金叶公司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郑州向心力公司已依约为陕西金叶公司开具发票予以认定;郑州向心力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17965元。庭审过程中,郑州向心力公司、陕西金叶公司双方均认可《设备采购合同》已支付金额为12060192.00元,《布线采购合同》陕西金叶公司已支付金额为3199700.00元,《项目施工合同》已支付完毕,《专业技术服务合同》已支付金额为1347427.65元,陕西金叶公司就上述4份合同拖欠款项金额共计2040931.18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设备采购合同》等4份合同是否有效以及《付款计划协议》的性质;第二,陕西金叶公司就《设备采购合同》等4份合同拖欠款项的金额;第三,陕西金叶公司是否应当向郑州向心力公司支付违约**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关于本案的第一个焦点问题,即《设备采购合同》等4份合同是否有效以及《付款计划协议》的性质。郑州向心力公司、陕西金叶公司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等4份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郑州向心力公司、陕西金叶公司的《付款计划协议》虽仅有陕西金叶公司单方加盖公章后出具,但《付款计划协议》中列明的合同金额、回款金额、未回款金额、付款条件未达到的金额等上述4份合同的具体款项以及陕西金叶公司已构成违约等内容,属于陕西金叶公司对案件基本事实和拖欠郑州向心力公司合同款项的确认,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关于本案的第二个焦点问题,即陕西金叶公司就《设备采购合同》等4份合同拖欠款项的金额。本案中,《设备采购合同》陕西金叶公司已支付金额为12060192.00元,《布线采购合同》陕西金叶公司已支付金额为3199700.00元,《项目施工合同》已支付完毕,《专业技术服务合同》已支付金额为1347427.65元,郑州向心力公司、陕西金叶公司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予以认定。因此,《设备采购合同》陕西金叶公司拖欠金额为1391217.00元;《布线采购合同》陕西金叶公司拖欠金额为500000.00元;《专业技术服务合同》陕西金叶公司拖欠金额为149714.18元,陕西金叶公司就河南师范大学的《设备采购合同》等4份合同中拖欠合同金额共计2040931.18元。关于本案的第三个焦点问题,即陕西金叶公司是否应当向郑州向心力公司支付违约**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首先,《设备采购合同》等4份合同均明确约定了付款节点和付款金额,且陕西金叶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对拖欠郑州向心力公司款项这一事实予以认可。因此,陕西金叶公司拖欠合同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次,陕西金叶公司辩称其未收到质保函且校方还未通过验收,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但陕西金叶公司就《设备采购合同》等4份合同已出具了《验收报告》,并在《付款计划协议》中,认可上述4份合同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金额均为0元,故陕西金叶公司关于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抗辩,不予支持;再次,郑州向心力公司、陕西金叶公司双方对于郑州向心力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金额、款项等均无异议,故以郑州向心力公司开具的发票的时间为基础,根据合同约定确定付款节点,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础。另外,《设备采购合同》和《布线采购合同》约定陕西金叶公司每逾期一日支付工程款应支付工程总价款3‰的违约金,郑州向心力公司主动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按照合同总价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一审法院认为郑州向心力公司主动调整的标准,虽然年利率符合相关规定,但以合同总价款为基数计算违约金仍然过高,故认为违约金标准应按照逾期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进行计算;《项目施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郑州向心力公司主张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调整为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专业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甲方每延期一天,应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0.1‰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一审法院认为以合同总金额为基数计算导致违约金金额过高,一审法院调整为每延期一天支付逾期金额0.1‰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关于《设备采购合同》等4份合同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及违约金金额,具体认定如下:1、关于《设备采购合同》的违约金。(1)付款时间节点:根据《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郑州向心力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以及《验收报告》出具的时间,可以确定《设备采购合同》第二笔付款的时间节点应为2017年12月13日,第三笔付款的时间节点应为2017年12月9日,质保金的付款节点应为2018年12月21日。(2)具体计算方式:1)第二笔付款金额应为4035422.70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支付款项3000000.00元,其中1024769.30元用于支付第二笔款项,剩余应付金额为3010653.40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支付款项3000000.00元,逾期13天,逾期金额为3010653.40元,该部分违约金为26092.33元;2)第二笔付款剩余应付金额应为10653.40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支付款项500000.00元,其中10653.40元用于支付第二笔款项,逾期93天,逾期金额为10653.40元,该部分违约金为660.51元;3)第三笔款项应付金额为4035422.70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支付款项500000.00元,其中489346.60元用于支付第二笔款项,逾期110天,逾期金额为4035422.70元,该部分违约金为295931.00元;4)第三笔款项剩余应付金额为3546076.10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支付款项1000000.00元,逾期20天,逾期金额为3546076.10元,该部分违约金为47281.01元;5)第三笔款项剩余应付金额为2546076.10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支付款项500000.00元,逾期134天,逾期金额为2546076.10元,该部分违约金为227449.46元;6)第三笔款项剩余应付金额为2046076.10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支付款项2000000.00元,逾期15天,逾期金额为2046076.10元,该部分违约金为20460.76元;7)第三笔款项剩余应付金额为46076.10元,截至2019年5月15日,陕西金叶公司仍未支付,逾期243天,逾期金额为46076.10元, 该部分违约金为7464.33元;8)质保金应付金额为1345140.90元,截至2019年5月15日,陕西金叶公司仍未支付,逾期145天,逾期金额为1345140.90元, 该部分违约金为130030.29元。因此,截至2019年5月15日,《设备采购合同》的违约金为755369.69元。2、关于《布线采购合同》的违约金。(1)付款时间节点:根据《布线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郑州向心力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以及《验收报告》出具的时间,可以确定《布线采购合同》第一笔付款的时间节点应为2018年1月18日,第二笔付款的时间节点应为2018年5月28日,第三笔付款的时间节点应为2018年9月21日,质保金的付款节点应为2019年10月9日。(2)具体计算方式:1)第一笔付款金额应为1109910.00元,陕西金叶公司实际支付实际为2018年1月22日,逾期4天,逾期金额为1109910.00元,该部分违约金为2959.76元;2)第二笔付款金额应为1109910.00元,陕西金叶公司2018年5月29日支付款项72220.00元,逾期1天,逾期金额为1109910.00元,该部分违约金为739.94元;3)第二笔款项剩余应付金额为1037,690.00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8年6月6日支付款项250000.00元,逾期8天,逾期金额为1037690.00元, 该部分违约金为5534.35元;4)第二笔款项剩余应付金额为787690.00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支付款项100000.00元,逾期21天,逾期金额为787690.00元, 该部分违约金为11027.66元;5)第二笔款项剩余应付金额为687690.00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支付款项500000.00元,逾期15天,逾期金额为687690.00元, 该部分违约金为6876.90元;6)第二笔款项剩余应付金额为187690.00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支付款项1123967.48元,其中187690.00元用于支付第二笔款项,逾期77天,逾期金额为187690.00元, 该部分违约金为9634.75元;7)第三笔款项应付金额为1109910.00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支付款项1123967.48元,其中936277.48元用于支付第三笔款项,逾期6天,逾期金额为1109910.00元, 该部分违约金为4439.64元;8)第三笔款项剩余应付金额为173632.52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支付款项43602.52元,逾期183天,逾期金额为173632.52元, 该部分违约金为21183.17元;9)第三笔款项剩余应付金额为130030.00元,截至2019年5月15日,陕西金叶公司仍未支付,逾期47天,逾期金额为130030.00元,该部分违约金为4074.27元。因此,截至2019年5月15日,《布线采购合同》的违约金为66470.44元。3、关于《项目施工合同》的违约金。(1)付款时间节点:根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郑州向心力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以及《验收报告》出具的时间,可以确定《项目施工合同》第一、二、三笔付款应为2018年1月18日,质保金付款节点应为2019年1月23日。(2)具体计算方式:1)第一笔付款金额应为369600.03元,陕西金叶公司1月22日支付369600.03元,逾期4天,逾期金额为369600.03元,该部分违约金为178.64元;2)第二笔付款金额应为369600.03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支付426889.97 元,其中369600.03元支付第二笔付款,逾期252天,逾期金额为369600.03元,该部分违约金为11254.32元;3)第三笔付款金额应为369600.03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支付426889.97 元,其中57289.94元支付第三笔付款,逾期252天,逾期金额为369600.03元,该部分违约金为11254.32元;4)第三笔剩余付款金额应为312310.09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支付435510.10元,其中312310.09元支付第三笔付款,逾期天数为183天,合同逾期金额为312310.09元,该部分违约金为6905.96元;5)质保金付款金额应为123200.01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支付435510.10元,其中123200.01元支付质保金,逾期65天,逾期金额为123200.01元,该部分违约金为967.63元。因此,《项目施工合同》违约金为30560.87元。4、关于《专业技术服务合同》的违约金。(1)付款时间节点:根据《专业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郑州向心力公司以及《验收报告》出具的时间,可以确定《专业技术服务合同》,第一笔付款时间应为2017年11月25日,第二笔付款时间应为2017年12月1日,第三笔付款时间应为2018年12月8日。(2)具体计算方式:1)第一笔付款金额应为449142.55元,陕西金叶公司2017年11月27日支付898285.10元,其中449142.55元支付第一笔付款,逾期2天,逾期金额为449142.55元,该部分违约金为89.83元;2)第二笔付款金额应为898285.10 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支付449142.55元,剩余未付金额为898285.10 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支付449142.55元,逾期300天,逾期金额为449142.55元,该部分违约金为13474.28元;3)剩余第三笔付款被告尚未支付完毕,截至2019年5月15日,第三笔付款逾期天数为158天,逾期金额为149714.18元,该部分违约金为2365.48元。因此,截至2019年5月15日,《专业技术服务合同》违约金为15929.59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金叶莘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2040931.18元及违约金(《河南师范大学无线网络建设综合项目网络设备采购合同》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5月15日为755369.69元,之后违约**1391217.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河南师范大学无线网络建设综合项目综合布线采购合同》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5月15日为66470.44元,之后违约**130030.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河南师范大学无线网络建设综合项目(项目施工)合同》违约金为30560.87元;《河南师范大学无线网络建设综合项目专业技术服务合同》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5月15日为15929.59元,之后违约**149714.18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额最多不超过149714.18元);二、被告陕西金叶莘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17965元;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1789元,由郑州向心力公司负担57844元,由陕西金叶公司负担23945元,保全费5000元,由陕西金叶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关于涉案《设备采购合同》《布线采购合同》违约金的计算,一审法院以一年360天为标准计算违约金,郑州向心力公司二审同意调整为按照一年365天为标准计算违约金。
本院认为,郑州向心力公司、陕西金叶公司双方签订的涉案《设备采购合同》《布线采购合同》《项目施工合同》《专业技术服务合同》等4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陕西金叶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应向郑州向心力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现陕西金叶公司上诉仅对涉案《设备采购合同》《布线采购合同》违约金额计算标准有异议,陕西金叶公司对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一项中的合同欠款金额以及《河南师范大学无线网络建设综合项目(项目施工)合同》《河南师范大学无线网络建设综合项目专业技术服务合同》的违约金金额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陕西金叶公司应向郑州向心力公司就《设备采购合同》《布线采购合同》应承担的违约金标准问题,现实经济活动中,借款成本或贷款收益常常要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故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非计算损失的唯一标准,甚至可以说该基准利率未必是在各种情形下最合理的标准。根据陕西金叶公司在2019年3月29日的《付款计划协议》中的承诺内容,陕西金叶公司就本案以及双方其他四案涉案工程全部拖欠款项应支付的违约金截至2019年9月30日为158万元,2019年9月30日以后需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向其公司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标准经陕西金叶公司认真核算并自愿承担,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陕西金叶公司上诉认为违约金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与该协议内容不符。故陕西金叶公司已就其违约行为承诺了158万元违约**及每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一审法院在此基础上对违约金标准调整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预期利益等因素,对双方之间不同的合同适用了不同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本案《设备采购合同》《布线采购合同》与其他合同区别开来,将违约金按照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并无不妥。但在计算违约金时,一审法院以一年360天为标准计算违约金,本院调整为按照一年365天为标准计算违约金。对《设备采购合同》的违约金,本院具体认定如下:1.付款时间节点:根据《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郑州向心力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以及《验收报告》出具的时间,可以确定《设备采购合同》第二笔付款的时间节点应为2017年12月13日,第三笔付款的时间节点应为2017年12月9日,质保金的付款节点应为2018年12月21日。2.具体计算方式:(1)第二笔付款金额应为4035422.70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支付款项3000000元,其中1024769.30元用于支付第二笔款项,剩余应付金额为3010653.40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支付款项3000000元,逾期13天,逾期金额为3010653.40元,该部分违约金为25734.90元;(2)第二笔付款剩余应付金额应为10653.40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支付款项500000元,其中10653.40元用于支付第二笔款项,逾期93天,逾期金额为10653.40元,该部分违约金为651.46元;(3)第三笔款项应付金额为4035422.70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支付款项500000元,其中489346.60元用于支付第二笔款项,逾期110天,逾期金额为4035422.70元,该部分违约金为291877.15元;(4)第三笔款项剩余应付金额为3546076.10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支付款项1000000元,逾期20天,逾期金额为3546076.10元,该部分违约金为46633.33元;(5)第三笔款项剩余应付金额为2546076.10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支付款项500000元,逾期134天,逾期金额为2546076.10元,该部分违约金为224333.72元;(6)第三笔款项剩余应付金额为2046076.10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支付款项2000000元,逾期15天,逾期金额为2046076.10元,该部分违约金为20180.48元;(7)第三笔款项剩余应付金额为46076.10元,截至2019年5月15日,陕西金叶公司仍未支付,逾期243天,逾期金额为46076.10元, 该部分违约金为7362.08元;(8)质保金应付金额为1345140.90元,截至2019年5月15日,陕西金叶公司仍未支付,逾期145天,逾期金额为1345140.90元, 该部分违约金为128249.05元。因此,截至2019年5月15日,《设备采购合同》的违约金为745022.16元。关于《布线采购合同》的违约金,本院具体认定如下:1.付款时间节点:根据《布线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郑州向心力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以及《验收报告》出具的时间,可以确定《布线采购合同》第一笔付款的时间节点应为2018年1月18日,第二笔付款的时间节点应为2018年5月28日,第三笔付款的时间节点应为2018年9月21日,质保金的付款节点应为2019年10月9日。2.具体计算方式:(1)第一笔付款金额应为1109910元,陕西金叶公司实际支付实际为2018年1月22日,逾期4天,逾期金额为1109910元,该部分违约金为2919.22元;(2)第二笔付款金额应为1109910元,陕西金叶公司2018年5月29日支付款项72220元,逾期1天,逾期金额为1109910元,该部分违约金为729.80元;(3)第二笔款项剩余应付金额为1037690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8年6月6日支付款项250000元,逾期8天,逾期金额为1037690元, 该部分违约金为5458.53元;(4)第二笔款项剩余应付金额为787690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支付款项100000元,逾期21天,逾期金额为787690元, 该部分违约金为10876.60元;(5)第二笔款项剩余应付金额为687690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支付款项500000元,逾期15天,逾期金额为687690元, 该部分违约金为6782.70元;(6)第二笔款项剩余应付金额为187690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支付款项1123967.48元,其中187690元用于支付第二笔款项,逾期77天,逾期金额为187690元, 该部分违约金为9502.77元;(7)第三笔款项应付金额为1109910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支付款项1123967.48元,其中936277.48元用于支付第三笔款项,逾期6天,逾期金额为1109910元, 该部分违约金为4378.82元;(8)第三笔款项剩余应付金额为173632.52元,陕西金叶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支付款项43602.52元,逾期183天,逾期金额为173632.52元, 该部分违约金为20892.99元;)(9)第三笔款项剩余应付金额为130030元,截至2019年5月15日,陕西金叶公司仍未支付,逾期47天,逾期金额为130030元,该部分违约金为4018.46元。因此,截至2019年5月15日,《布线采购合同》的违约金为65559.89元。
综上所述,陕西金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惟对《设备采购合同》《布线采购合同》违约金的金额予以变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42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426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陕西金叶莘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郑州向心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欠款2040931.18元及违约金(《河南师范大学无线网络建设综合项目网络设备采购合同》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5月15日为745022.16元,之后违约**1391217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河南师范大学无线网络建设综合项目综合布线采购合同》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5月15日为65559.89元,之后违约**13003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河南师范大学无线网络建设综合项目(项目施工)合同》违约金为30560.87元;《河南师范大学无线网络建设综合项目专业技术服务合同》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5月15日为15929.59元,之后违约**149714.18为基数,按照每日0.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额最多不超过149714.18元)。
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2018元,由陕西金叶莘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雪 晴
审 判 员 姬 钊
审 判 员 蒋 瑜
二0二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丽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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