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802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申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政路451弄39号403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焦作市金箭明胶有限责任公司,住焦作市丰收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申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焦作市金箭明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02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省焦作市金箭明胶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23565.3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车辆、无到期债权、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