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6223号之二
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705397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淑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天目湖大道77号溧阳吾悦广场Z1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XG7TXXW。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英派**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183号综合健身馆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49400006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苏州英派**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溧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苏州英派**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溧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苏州英派**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31元,合计人民币801元,由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