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泰体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某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6223号之二 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705397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淑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天目湖大道77号溧阳吾悦广场Z1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XG7TXXW。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英派**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183号综合健身馆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49400006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苏州英派**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溧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苏州英派**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溧阳***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苏州英派**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31元,合计人民币801元,由原告江苏恒泰泳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