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固土木工程服务江苏有限公司

某土木工程服务江苏有限公司、徐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312民初1249号 原告:某土木工程服务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某土木工程服务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徐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一次性支付差欠原告的工程款82330.89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12月,被告承某位于徐州铜山梧桐公馆小区第三方维修整改工程。并按双方约定协议工期已完工,并验收合格,被告于2024年5月27日给出双方达成一致的终审结算金额913604.25元,工程已竣工交付,并已过质保期,原告至今已付工程款总计金额831273.36元,现原告就剩余工程款82330.89元进行索要,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为82330.89元。但是原、被告结算至今,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应得工程款,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原告特向贵院依法予以起诉。 被告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2021年12月,原告某公司(乙方)与被告某公司(甲方)签订《第三方维修及整改工程合同》,约定如下:工程为徐州铜山梧桐公馆项目第三方维修及整改工程,具体维修内容以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向乙方发出的《派工通知单》中确定的维修内容为准;合同总价款以竣工结算为准,合同价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案涉工程不支付预付款,维修项目经甲方工程部、维修工程所在物业和小业主(如已实际交付)验收合格后按照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工程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价的97%,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待维修工程质保期满后扣除相关保修金及赔偿金后无息返还乙方;缺陷责任期自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24个月。双方在上述合同中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案涉工程在2021年10月开工,2021年12月完工并验收合格。原告出具的《工程结算书》载明结算造价合计为934332.46元。原告认可被告已付款金额为831273.36元。 2024年5月27日,经被告委托,江苏华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案涉徐州铜山梧桐公馆项目第三方零星维修及整改工程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核总金额为913604.25元。 2024年8月8日,被告方***将上述报告书微信发送原告。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第三方维修及整改工程合同》、工程结算书、结算资料、《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案涉维修及整改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维修及整改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竣工结算资料报送被告,被告于2024年5月委托第三方对案涉工程出具工程造价报告书并发送给原告,该报告书载明的审核总金额为913604.25元,原告认可被告已付款金额为831273.36元,尚欠82330.89元,被告亦未到庭提供其他付款凭证,故欠款金额为82330.89元,本院予以确认。依合同约定,被告在工程结算完成后应付至结算价的97%;案涉工程在2021年12月完工并验收合格,质保期已经届满,质保金被告亦应支付。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82330.89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某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土木工程服务江苏有限公司工程款82330.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8元,由被告徐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无法定事由则不予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