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3民初1810号
原告:依安县富强建筑维修队,住所地依安县中心镇西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223MA19C5Y37K。
负责人:**,该维修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依安县依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依安县红星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依安县红星乡乡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223001714830P。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原告依安县富强建筑维修队与被告依安县红星乡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依安县富强建筑维修队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