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26民初1634号
原告:*****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县城关镇河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568301092G
法定代表人:***,*****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2月8日出生,住**县。
被告:湖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910553793
法定代表人:***,湖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县。
原告*****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12元,减半收取470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