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执88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6年1月5日出生,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与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洪劳人仲案字[2020]第654号仲裁调解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3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