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执5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6年1月5日出生,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南大科技园**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7QMGX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洪劳人仲案字(2020)第654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3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