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民初131号
原告:潍坊大山石化机械有限公司,现住址: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泰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823346026。
法定代表人:王淑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汇东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丰收路以东、胜景路以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640695130。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大山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东新能源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潍坊大山石化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尚学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