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324民初646号
原告:河北众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路182号10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34801375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秦皇岛燕山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镇永平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055470181R。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众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秦皇岛燕山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众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秦皇岛燕山有限公司**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众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事实和理由:。
河北广电网络集团秦皇岛燕山有限公司**分公司辩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3,340.0元,减半收取计1,6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