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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通实业有限公司、嘉兴合景宏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402民初3971号 原告:甲。 被告:乙。 第三人:丙。 原告甲与被告乙、第三人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5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退还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被告发布XX智能化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建设地点为XXX,被告为该招标文件的招标人,投标保证金50000元,收款账户指定为第三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原告参与投标,并于2021年10月25日将投标保证金汇入至指定账户。原告中标后,双方签订《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按招标流程被告应退还投标保证金。但被告至今未退还投标保证金,故诉。 被告、第三人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嘉兴项目一期智能化工程招标文件、银行回单、XX集团供应商协同平台截屏、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被告和第三人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经审查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1、《XX智能化工程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保证金退还:所有投标单位待被告定标流程完成,即可退还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退还至投标单位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2、2022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XX项目智能化系统工程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参与被告XX智能化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缴纳投标保证金、原告中标及双方签订工程合同的事实清楚,造成本案诉争的责任在于被告未按约退还投标保证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抗辩权,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甲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赔偿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退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元、保全申请费538元,由被告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页 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交纳数额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为准。 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