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02民初9168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八一七中路98号渔阳大厦12层05。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宏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浦南里3号601室之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大电梯福建分公司”)与被告厦门宏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大电梯福建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宇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大电梯福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宏宇丰公司支付电梯保养款60480.00元;2.判令宏宇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永大电梯福建分公司为宏宇丰公司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柯厝路304-354号(东盛花园)”内的12台电梯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并签订《电梯保养合同》。签约后,永大电梯福建分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2021年1月25日,宏宇丰公司因自身原因向永大电梯福建分公司发函《电梯保养合约终止函》,提前解除双方的保养合同关系,并承诺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欠付保养费60480元。2021年4月8日,宏宇丰公司又出具承诺函,确认仍欠保养费60480元,承诺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一季度,剩余部分于2021年8月前全部支付。但宏宇丰公司始终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永大电梯福建分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宏宇丰公司未作答辩。
宏宇丰公司未提交证据亦未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及质证的诉讼权利。
本院经查认为,永大电梯福建分公司与宏宇丰公司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宏宇丰公司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且对拖欠保养费的还款期限作出承诺。因宏宇丰公司未能履行还款承诺,永大电梯福建分公司现主***丰公司偿还拖欠的电梯保养费6048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宏宇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厦门宏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支付电梯保养费604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计656元,由厦门宏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卓垚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心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