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厦门宏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02执59号 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八一七中路98号渔阳大厦12层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9084955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宏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江浦南里3号601室之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48K7F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宏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102民初916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6048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消费并采取其他惩戒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鄢 飞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