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天津珀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319民初3024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58号三层。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珀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光明路俊城御墅11-2-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告天津珀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48.5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