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津0101执179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大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凌庄子道与凌宾路交口凌奥国际公寓F2-16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唐山道58号3层。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天津大网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01执17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