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津0105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唐山道58号3层。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2号国际发展大厦21层B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5民初9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69586.8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2元及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及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2年3月3日通过法院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义务;
2.2022年2月28日、2022年3月17日、2022年4月24日、2022年6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扣划银行存款、证券登记信息、理财产品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大额存款;
3.被执行人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查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被执行人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
6.2022年6月29日,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272258.81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尚有272258.81元未能执行;
8.2022年7月11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的财产调查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