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津0116民初11686号
原告: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燕山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和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和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唐山道58号3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塘阀阀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燕山道228号A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塘沽阀门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追加天津塘阀阀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塘阀阀门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塘沽阀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铁塔公司的委托公司代理人***、***,第三人塘阀阀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塘沽阀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铁塔公司拆除塘沽阀门公司厂地内的移动基站,并恢复原有厂地样貌;2.判令铁塔公司向塘沽阀门公司支付2020年4月至2022年4月的场地占用费84500元;3.诉讼费由铁塔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塘沽阀门公司系天津塘沽海洋开发区燕山道塘沽阀门厂院内西侧20平方米场地产权人。铁塔公司未经塘沽阀门公司许可,私自在上述场地建设移动基站,且未支付任何费用,侵害了塘沽阀门公司合法权利。望判如所请。
铁塔公司辩称,案涉移动通信基站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建立。2020年4月,经塘沽阀门公司介绍,铁塔公司与塘阀阀门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签订合同时,塘阀阀门公司出示了《企业承包以及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其具有场地出租权利;合同履行中,塘阀阀门公司一直实际控制并使用案涉场地,证明铁塔公司与塘阀阀门公司签订合同并不存在过错。塘阀阀门公司与塘沽阀门公司之间的纠纷不能影响通信公共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营。请求驳回塘沽阀门公司的诉讼请求。
塘阀阀门公司述称,2020年4月30日,塘沽阀门公司与塘阀阀门公司签订《企业承包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塘沽阀门公司将海洋高新区燕山道228号所有的办公楼、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均租赁给塘阀阀门公司,并将其公司承包给塘阀阀门公司。基于该合同约定,塘阀阀门公司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权,并有权转租给任何第三方。据此,塘阀阀门公司将案涉场地出租给铁塔公司并实际收取了土地使用费,不损害塘阀阀门公司利益。请求驳回塘沽阀门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塘沽阀门公司系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区燕山道228号房地产权人,塘阀阀门公司注册地址亦位于该地址。2020年7月,塘阀阀门公司与铁塔公司签订《塘沽阀门厂(联通天津自有002150)通信基站铁塔用房(地)租赁合同》,约定塘阀阀门公司将位于燕山道塘沽阀门厂院内西侧场地20平方米出租给铁塔公司,供铁塔公司建设移动信号基站,租赁期限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14日,租赁费42250元,塘阀阀门公司须向铁塔公司提供电源。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合同,租赁期限至2022年4月14日,租金42250元。经询问,塘阀阀门公司与铁塔公司均确认房租已经付清。
塘阀阀门公司提供其与塘沽阀门公司签订的《企业承包以及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为:塘沽阀门公司出租给塘阀阀门公司的办公楼、厂房等坐落于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燕山道228号,租赁范围包括所有办公楼、厂房、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并将塘沽阀门公司承包给塘阀阀门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40年4月30日。经庭审质证,塘沽阀门公司对上述证据签章真实性不予认可,其已在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中申请公章真伪鉴定,现该案尚未审结。
塘沽阀门公司申请证人郑某出庭,证人陈述其系塘沽阀门公司办公室主任,2022年3月其与铁塔公司***沟通2022年4月合同续签事宜,***说其公司与塘阀阀门公司签订了协议,并通过微信方式转发了由案外人津通瓦特公司***提供的租赁协议(当事人为塘沽阀门公司、塘阀阀门公司,租赁期限自2019年-2024年)。经庭审质证,塘阀阀门公司、铁塔公司均认为通过证人陈述可以证实塘沽阀门公司明知道在2020年4月至2022年4月对案涉场地没有出租权。
本院认为,塘沽阀门公司系案涉场地所有权人,但其与塘阀阀门公司以及案外人津通瓦特公司就场地使用权存在未决争议。案涉场地已经由铁塔公司承租使用多年,建设的移动通信基站关涉公共通信利益,塘沽阀门公司现在要求铁塔公司拆除基站、返还场地,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20年4月至2022年4月占有使用费问题,铁塔公司已经将该费用交付塘阀阀门公司,其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塘沽阀门公司要求铁塔公司向其支付占有使用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其与塘阀阀门公司之间就案涉场地占有使用以及收益权利的争议,可另案解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13元,由原告塘沽阀门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