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桑园村村民委员会、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9民初5251号 原告: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桑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桑园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蓟州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58号3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通(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蓟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桑园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桑园村村民委员会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桑园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桑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