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津0101执17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58号3层。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茂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的河北区光复道街海河东路35号新文化中心-3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茂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22)津0101民初6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事项为: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物业费5724元,电费5846.17元;2、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44.5元;3、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调查。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后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