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6民初7716号
申请人:中国某公司。
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
原告中国某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名下价值4170862.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其与中国某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名下价值4170862.4元的财产。
保全费2605.43元,由中国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