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2555号
原告:西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张某,宁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涧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4年1月2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西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西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