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清涧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2555号 原告:西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张某,宁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涧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4年1月2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西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西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