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491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德政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400568205869B。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军,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路200号海德广场2栋办公601、602、603、604,注册号(分)441900000239413。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6月28日对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作出的珠横新综罚决﹝2016﹞0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16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作出珠横新综罚决﹝2016﹞02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受处罚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未取得国土主管部门批准,从2015年12月起在珠海××新区××大道南侧珠海富盈商务度假中心项目旁处占用国有土地(农用地)进行水泥硬底化、搭建临时工棚和堆放建筑材料,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15734平方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化标准》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受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公司在1573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157340元。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分别于2016年6月22日、2016年6月28日、2017年1月20日向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缴纳上述罚款15734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已依法向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了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权利。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仅缴纳款义务,未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其他义务。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对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作出的珠横新综罚决﹝2016﹞0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部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席 锐 审判员 郑 恒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