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顺义区天竺镇岗山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8047号 原告:***,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XXX,住北京市顺义区XXX,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岗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岗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岗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岗山村委会)、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机场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岗山村村民委员会出示京建顺拆许字(2007)第194房屋拆迁许可证原件和领取《房屋拆许证》需要的手续原件、各要一份复印件。事实与理由:(2015)顺民初字第10370号开庭时,被告岗山村委会辩称,邢某2诉讼请求不成立(邢某2是***父亲)岗山村委会不是实施主体不是拆迁人。根据北京市货币补偿协议书,涉拆迁人是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并非岗山村委会。岗山村委会没有对邢某2进行断水、断电行为,该拆迁行为是合法拆迁,并非***所述的非法拆迁。岗山村委会出示的证据京建顺拆许字(2007)第19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没有出示原件。原告要求岗山村委会、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出示京建顺拆许字(2007)第19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原件和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需要的手续原件,各要一份复印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 2021年,***据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将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岗山村委会)、首都机场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请求三被告出示断原告家水、电的法律依据原件,原告看原件,各获取一份原件或复印件。经询问,***明确其请求内容为:首都机场公司提供拆迁许可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要求国网公司出示电力公司批准变更用电申请和需要的其他材料、单位负责人批复的停电手续、停电前3-7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的材料、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通知用户的一次材料;要求岗山村委会提供全体村民同意拆迁的会议纪要、2007年12月31日岗山村因拆迁停用变压器申请的存根、(2017)京0113民初9672号一案岗山村委会出示法庭的邢某2与机场公司签订的集体土地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2021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21)京0113民初8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后***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2)京03民终1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查***本次起诉请求内容,系实质上否定本院(2021)京0113民初8678号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908号案件的裁判结果。故本院认为***构成重复起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