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顺义区天竺镇岗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106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岗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岗山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岗山村村民委员会、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80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岗山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8047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2.申请***法官在二审开庭出庭说明(2022)京011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依据;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岗山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一审裁定书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问题。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岗山村村民委员会出示京建顺拆许字(2007)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原件和领取《房屋拆许证》需要的手续原件、各要一份复印件。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据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将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岗山村村民委员会、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请求三被告出示断***家水、电的法律依据原件,***看原件,各获取一份原件或复印件。经询问,***明确其请求内容为: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拆迁许可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要求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出示电力公司批准变更用电申请和需要的其他材料、单位负责人批复的停电手续、停电前3-7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的材料、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通知用户的一次材料;要求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岗山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全体村民同意拆迁的会议纪要、2007年12月31日岗山村因拆迁停用变压器申请的存根、(2017)京0113民初×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岗山村村民委员会出示法庭的***与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集体土地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2021年12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2021)京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后***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2)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查***本次起诉请求内容,系实质上否定一审法院(2021)京0113民初×号及本院(2022)京03民终×号案件的裁判结果。故一审法院认为***构成重复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庭审中表示,其在本案中请求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岗山村村民委员会出示的京建顺拆许字(2007)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原件及领取《房屋拆许证》需要的手续与(2022)京03民终×号案件中所处理的其关于请求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岗山村村民委员会、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出示断***家水、电的法律依据原件系同一物品。经审查,本案与前案中当事人、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均相同,前案已经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及本院二审审查,并作出生效判决。审查***本次起诉请求内容,系实质上否定一审法院(2021)京0113民初×号及本院(2022)京03民终×号案件的裁判结果。故一审法院认为***构成重复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在庭审中申请调取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岗山村村民同意拆迁的会议纪要。本院认为,本案仅就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进行审查,不就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理,上述证据与本案程序问题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申请不予准许。 关于***主张一审法院未经开庭即作出裁定,剥夺其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在一审中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作出裁定。本案中,一审法院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此外,***请求一审法官出庭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官亦非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诉讼参加人,本院对该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