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奥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106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母),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已故),男,193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20号楼9单元102。 原审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岗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街6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审被告:北京奥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奥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审被告: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岗山村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奥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原审原告***在上诉期间,于2022年6月20日去世。庭审中,***的原委托诉讼代理人称,***生前曾留有遗嘱,约定其遗产交由***、***继承。***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同时表示不放弃继承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已死亡,其在本案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应当由其继承人承继。现***对***的遗嘱有异议且不放弃继承,在此情况下,本案中***诉讼权利、义务的继受人需要进一步查明,本院决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待重新确认了案件的当事人后继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