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106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母),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已故),男,193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20号楼9单元102。
原审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岗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街6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审被告:北京奥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奥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审被告: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岗山村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奥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原审原告***在上诉期间,于2022年6月20日去世。庭审中,***的原委托诉讼代理人称,***生前曾留有遗嘱,约定其遗产交由***、***继承。***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同时表示不放弃继承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已死亡,其在本案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应当由其继承人承继。现***对***的遗嘱有异议且不放弃继承,在此情况下,本案中***诉讼权利、义务的继受人需要进一步查明,本院决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待重新确认了案件的当事人后继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