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顺义区天竺镇岗山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民申13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岗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岗山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岗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天竺镇村委会)、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机场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06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没有开庭也没有谈话,因一审法官违法裁判我的其他案子,故申请该法官回避,未得到同意。(二)一审裁定程序违法。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重复起诉的条件。(三)本案没有开庭也没有谈话,依据相关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2021)京0113民初8678号裁定书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申请再审。 首都机场公司提交意见称,***明显构成重复诉讼。一、二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审庭审中表示,其在本案中请求首都机场公司、天竺镇村委会出示的京建顺拆许字(2007)第19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原件及领取《房屋拆许证》需要的手续与(2022)京03民终1908号案件中所处理的其关于请求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天竺镇村委会、首都机场公司出示断***家水、电的法律依据原件系同一物品。经审查,本案与前案中虽被告略有不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均相同,前案已经两审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裁判。一、二审法院认为***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起诉,处理并无不当。经本院审查,一、二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