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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与某集团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13民初1731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被告某集团公司。 第三人某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集团公司、第三人某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有限公司在2024年3月13日下午庭审过程中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原告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