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13民初1731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被告某集团公司。
第三人某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集团公司、第三人某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有限公司在2024年3月13日下午庭审过程中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原告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