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5073号
原告:**,女,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女,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7号海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200251612。
法定代表人:刘位精。
被告: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路2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101128791U。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68号12号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63178864XK。
法定代表人:江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