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5073号 原告:**,女,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女,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7号海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200251612。 法定代表人:刘位精。 被告: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路2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101128791U。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68号12号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63178864XK。 法定代表人:江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