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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9696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南各庄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南各庄村。 合作社社长:**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忠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路28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兴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与被告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南各庄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