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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9695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南各庄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南各庄村。 合作社社长:**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忠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路28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兴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与被告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南各庄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第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