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7482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城区居民,住北京市东城区,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10920717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路2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101128791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原告***因起诉错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被告***、被告**、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