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5653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路28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知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