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5653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路28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知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